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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坠楼身亡父母索赔今被驳回 据了解,2007年5月秀芬来京到许先生家做保姆。本来打算干一个月就回家的她,在还有一天就期满的时候,从8楼坠下身亡。警方的结论是:秀芬患有忧郁症,自杀身亡。 秀芬的父母认为女儿死得蹊跷,不是自杀,于是将家政服务中心的经理常女士、上级单位某街道办事处、雇主许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36万余元。 此案庭审时,街道办事处认为,秀芬的死亡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常女士的代理人也认为,常女士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雇主许先生的代理人说,他们对秀芬的不幸死亡表示同情,为此许先生已经给付了5.5万元作为补偿。 该代理人还称,家政服务中心当初向许先生介绍秀芬时,隐瞒了其精神有障碍的事实。秀芬自杀,许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解读 承办此案的法官邢丽华认为,秀芬的死亡经公安部门勘查及法医鉴定,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在她的父母认为许先生在秀芬死亡事件上有过错,但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办事处承担过错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常女士是北京市坛政劳务服务中心分部负责人,其个人与秀芬无任何法。保姆坠楼身亡雇主赔8万 赵某从河北老家来京,给远方亲戚赵氏老人当保姆,不料3年后在老人家中坠楼身亡。赵某的亲属得到赵氏老人子女的5万元赔偿后,又将88岁的赵氏老人起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其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赵氏老人再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3万余元。 2006年,赵某从河北老家到北京,给远房亲戚赵氏老人当保姆。2009年3月,赵某在老人家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事发后,赵某家属将当时出面雇用保姆的赵氏老人两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两子女给付他们补偿款5万元。 时隔两年,赵某家属又将第一次未起诉的赵氏老人诉至法院,理由是赵氏老人是赵某的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助费等共28万余元。 法庭上老人的代理人称,前案法律文书已生效,赵某家人已经拿到了赔偿款,又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受雇用期间、于工作地点坠楼身亡,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死亡是因自杀等雇用活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赵氏老人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长期照顾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赵氏老人,应该在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自我管理和保护意识,对坠楼她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应减轻赵氏老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赵氏老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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